涉及去年底本港新冠毒第四波疫情「歌舞群組」的尖沙嘴會所「百樂會」持牌人,因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8,000元;一人因租用該會所籌辦派對,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被判入獄兩個月。

案情指,涉案會所為位於九龍尖沙嘴加拿芬道25至31號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大廈9樓百樂會,其持牌人在去年9月及11月期間,未有遵從食物及衛生局局長按第599F章就會址發出的相關規定及指示,包括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所有身處會址的人士佩戴口罩;在有關處所安排現場表演,而部分表演者沒有佩戴口罩,亦未有與賓客或觀眾作有效分隔。

此外,一名派對籌辦人曾經於2020年11月16日在該會址內舉辦百人派對,違反第599G章有關群組聚集的禁令。根據衛生署衛生防護中心早前發放的資料,該會址與去年年底爆發的歌舞群組有關。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獲該署簽發合格證明書的會址屬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之一,須遵從政府發出的相關規定及指示。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續指,署方會繼續積極採取嚴厲執法行動,在全港各區會址加強巡查,確保處所負責人及訪客緊遵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