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事隔超過5年,29歲患癌無業男早前被正式起訴暴動,並承認一項暴動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指,被告案發時已24歲,必然知道所作所為,考慮到案發人數、暴力程度及規模,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刑期,今判被告入獄3年。

王官指,暴動屬非常嚴重罪行,形容案發時大批示威者聚集,數量遠超於現場軍裝警員,攻擊警方防線;在場示威者必然知自己犯法,所以戴上口罩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王官認為被告角色主動,與在場人士一起集結及對恃,支持及認同在場其他人犯法行為。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陳俊樂案發時為服裝店經理,於2017年確診淋巴癌,手術後出現排斥反應,需定時服藥,居住環境衛生亦相當重要。

王官另援引案例指,患病一般不是減刑因素,相信懲教處會跟進被告治療,法庭不會因被告身體狀況而下調刑罰。而懲教處早前亦回覆指,相當注重院舍衛生,並會提供適切醫療服務,被告亦可到公立醫院接受治療。

被告陳俊樂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