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小學文書助理涉非禮多名女童 被判入獄3年4個月
04月08日
被告簡銘龍(28歲),被控7項猥褻侵犯罪及4項制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情指,簡自2018年起在小學擔任文書助理,在學校被稱呼為「龍哥哥」。女童V 於2018年2月因身體不適前往醫療室,其間簡先是伸手入V的校服裏面,按壓她胸口位置一下,之後又伸手入V的短褲及內褲裏,按壓她的生殖器官範圍數秒。同年六月,簡以參加填色比賽為藉口,將女童U和T帶到校園電視台,並拉著兩人坐在其大腿上。簡一邊向兩人展示手機上的圖片,一邊分別用手摸兩人的胸部數秒及1分鐘。簡在兩人嘗試反抗後,停止動作。T和U事後分別向母親投訴,最終揭發事件。
警方其後到簡的住所中搜查,在他的電腦中存有與兒童色情材料有關的7張相片及4段影片,涉及4名案發學校學生。該相片內容為一名女童生殖器官範圍的相片,有人用手指觸摸該生殖器官範圍。片段則展示了多名女童的內褲畫面,該些片段均在女童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已感到十分後悔。在案件初時沒有聘請私人律師是因為不想父母知道自己的兒子是一個「可恥、喪心病狂的人」,自覺十分羞恥。被告在自撰的求情信中,向受害人、家人及學校道歉,自知沒法彌補他所犯下的錯誤,其行為對小朋友影響深遠,因而希望法庭能讓他單純服刑,不需要對他的刑期進行扣減。另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有戀童癖,其重犯風險為中級的頂端。
譚官判刑時指,涉及幼童的非禮案件極為嚴重,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被告利用自己小學文書助理的身份,巧言令色對多名7至11歲的女童進行猥褻侵犯,違反誠信。另涉及幼童的非禮案相比起其他更為難以偵查,因小童不懂反應或羞於啟齒。且學校原為令人安心的地方,家長有權安心安放孩子學習的地方,但被告因一己私慾粉碎家長對學校的期望,令家長自責。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