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由外地抵港的34歲女子,去年因擅離檢疫酒店兼曾脫下手環,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10天。數字顯示,截至昨日,本港共有121人因違反檢疫令而被定罪。

衛生署昨日表示,該名女子因違反《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規例》),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0日。
  
署方指,該名女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分別於去年9月15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及於去年9月16日的突擊檢查中,被發現脫下手環。

她被控違反《規例》第8(1)、8(4)及8(5)條,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就兩項罪行各被判處即時監禁10日,同期執行。

衛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規例》。

截至昨日,本港共有121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衛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

根據現行《規例》,所有於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中國以外地區(由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抵港除外)逗留的抵港人士(除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外),必須從抵港當天起接受強制檢疫21天。由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則為14天。

此外,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所有從中國(除香港外)的抵港人士(除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外),於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14天,如曾在中國、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逗留,須要由到港當天起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

如該人士曾在中國、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以外地方逗留,則須要由到港當天起接受21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