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反禁蒙面法 古思堯與黃之鋒下午判刑
04月13日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求情時指,黃犯案的動機是公民抗命;他戴上口罩不是要掩飾身份,逃避罪責,只是為了示威,甚至當日曾接受訪問。他又指,黃只是遊行的參與者,而非組織或策劃者,事件中無人受傷,規模亦相對較小。
身患第四期直腸癌的古思堯自行求情時則稱:「我參與社運30幾年,面臨第11次坐監」,並揚言:「今次唔會係我最後一次坐監,可能會有第12次、13次,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著法庭「唔好可憐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對我仁慈」,又透露將接受第3次手術。
控方一度呈上周庭「包圍警總案」案例,惟鄧少雄裁判官直言,本案不涉及暴力,參與者只是叫喊口號,亦沒有衝擊標誌性建築物,「基本上只係個遊行」,與周庭案例大相逕庭。
而就古思堯的裁決,鄧官則指出,古在審訊時選擇自辯及自行簽署了承認事實。根據承認事實,事發當日逾千人從銅鑼灣遊行至中環,導致港島區交通受阻。警方未有就遊行接獲通知,故此遊行屬未經批准,而當時古扶著寫有「我願榮光歸香港」的巨型橫額,參與其中。而且,古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時他正在遊行,亦向法庭表明他同意控方的控罪元素及承認犯案行為,故裁定他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