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於前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佔據太子道西行車線和點燃雜物。27歲女咖啡師涉嫌把雜物丟入火堆助燃,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成,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半。

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惟受審後被裁定無罪。

姚勳智法官判刑時指,從事發時的影片可見,當日的暴動並無經過詳細策劃,但仍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有人向投擲磚頭及用雷射光照向警方,警員多次警告後仍不願散去。

當時示威者更在附近的恒生銀行外縱火,被告分別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

姚官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就兩項縱火罪各以4半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期間對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故將各控罪下調至4年半及4年,再考慮到兩次縱火行為是一連串地發生,准各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的男朋友聞判後,向犯人欄內的被告大喊:「等你出嚟,我哋結婚!」,說罷與被告的父親相擁而哭。其父親更痛哭大喊:「政府無良啊!大好青年!」,「無咗家庭支柱,我靠佢㗎啦!」,須要親友在旁安慰。

被告蕭樂婷被控於前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