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因公共衞生對無打疫苗針者施限制或獲歧視條例豁免
04月14日
雖然《殘疾歧視條例》保障市民不會基於過去、現在、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包括新冠病毒)而受到歧視,但條例第 61 條亦訂明,若某人的殘疾屬任何傳染病例如新冠肺炎,及有關歧視作為是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屬「合理地需要的」,即使另一人歧視該名殘疾人士,條例並不適用,即有關的歧視行為不屬違法。
根據相關歧視條例,歧視可分為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兩種。直接歧視是指基於某人的一些特質,例如殘疾或懷孕,對某人作出不同及較差的待遇。間接歧視是指將一些條件或要求加諸每個人,但這些條件或要求對某些群體如殘疾人士或懷孕婦女構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平機會舉例說,僱主若要求所有員工必須接種新冠病毒病疫苗,否則將被解僱,這要求對一些不適合接種疫苗的人士,例如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婦女可能構成較大的負面影響。除非僱主有合理理由支持有關的做法,否則有可能構成關乎殘疾或懷孕的間接歧視。
由於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接種新冠病毒病疫苗,僱主和服務提供者應參考政府根據監察疫情的最新發展而實施的措施及建議,顧及不適合接種疫苗者的需要,考慮為他們作出其他合適的安排。
另平機會據了解,政府將會與業界商討有關執行「疫苗氣泡」計劃的細節,當中可能包括一些豁免的情況。平機會希望政府及業界在商討及落實相關計劃的細節時,能考慮不適合接種疫苗者的需要,為他們作出其他合適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