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示威】3男1女暴動罪成清潔工加控縱火 下月判刑
04月15日
練官首先指出,事發當日有約200示威者聚集路德圍入口,並利用水馬、沙包及雜物築成路障,路上佈滿磚頭及溪錢。當時大部分示威者均身穿黑衣,帶着眼罩、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有示威者用雨傘組成「遮牆」作掩護,將路障推向警方防線,後方其他示威者跟著前進。期間又有人用金屬棒敲打鐵欄、在路上潑淋易燃液體縱火,並且有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當時附近至少有一間咖啡店營業,有人在場看熱鬧,又有人瑟縮離開。
警方曾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多次作出口號警告及展示警告旗幟。示威者一度後退,但後快又再次前進,並高呼著「一、二、一、二」協調各人動作,如是來拉据了20分鐘,儼如一場「小型抗戰」。
練官認為,示威者的行為是在共同意志下作出,目的是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或害怕人身安全受到傷害。
當天警方在海壩街現場拘捕了陳金國、李振文及郭小琴,並「包抄」荃興徑拘捕了陳珩。練官指出,對比陳珩被捕時的裝束、裝備及事發現場的片段,可肯定當時手持著淺藍色雨傘,站在示威者前線,曾將一幅橫額投進火堆的人,正是被告陳珩。加上,該「藍傘人」跑往荃興徑的時間,亦與陳珩被捕的時間肳合,故裁定他暴動及縱火罪成。
至於另外3名在海壩街現場拘捕的被告,辯方並不爭議他們曾在現場出現,而陳金國曾站到前線,但不同意他們正參與暴動,只是在看熱鬧或見證歷史。
但練官指出,陳金國被捕時戴著頭盔及眼罩,若他只是看熱鬧,不須要用到這些裝備。況且,他被捕時曾向傳媒鏡頭高呼「光復香港」及報上自己的名字,引證了他有心參與暴動,並認為自己理直氣壯,不滿警方執法。當時他站在前線,必定會見到警方已施放催淚彈及作出警告,但他選擇留下繼續「抗爭」,與示威者共同進退,有協助及助長作用,增加警方執勤難度,裁定他暴動罪成。
同樣地,李振文及郭小琴亦不可能是偶爾在示威最激烈的時刻出現,因為當時拉据已久。當時2人身穿黑衣,帶著眼罩及防毒面具等裝備,他們不可能不知道這些裝備儼如「制服」,有助長示威者的意味,令警方相信與其對峙的人數眾多,從而協助示威者進行了該次暴動。練官又補充,旁觀人士如發現和平集會已變成暴動,按常理會盡快離開,除非他們有合法任務或無法離開,但沒證據顯示2人有上述情況,裁定2人暴動罪成。
被告陳珩(39歲)、陳金國(20歲)、李振文(26歲)、郭小琴(23歲)同被控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陳珩再被控一項縱火罪。
本案原有5名被告,惟22歲學生馮清華一直缺席聆訊,法庭已頒下拘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