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去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六旬司機被指慢條斯理地步出馬路,不理警方要求他重返行人路的勸告,推開警員胸口及揮拳打向警員下巴。司機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陳慶偉法官指司機完全沒有必要向警員施以武力,即使警員沒有嚴重受傷,但原審裁判官判處短期監禁亦無可厚非,故駁回他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司機聞判後拍掌及豎起拇指,向陳官解釋其行為是指「我滿意你,讚美你囉,全香港市民都滿意你」,陳官指其舉動可構成藐視法庭,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案發時60歲的上訴人施振英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控罪指他去年 1 月 19 日於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A。陳官在判詞中指出,根據涉案片段顯示,兩名警員像是命令施盡快離開馬路,其中一名警員把手搭在施肩膀上,但施猛力使勁地撥開警員的手,警員手上沒有警棍,又沒有進一步動作,施便以雙手推向警員胸部,又向警員揮動拳頭,擊中警員面上的防毒面具。

陳官指,雖然施慢條斯理在馬路上步行並不構成挑釁,但顯然有意拖慢警方的行動,甚至挑戰警方行使的權力。襲警罪屬嚴重罪行,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而施不聽警員勸喻,向警員施以不必要的武力,即使警員沒有嚴重受傷,但原審裁判官判處短期監禁亦無可厚非,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