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黎智英等9人罪成 官聽畢求情下午判刑
04月16日
但代表黎智英的余若薇資深大律師認為案例並不能套用在本案。她指出,黃之鋒一案有暴力及非法集結成份,與本案的和平遊行大相徑庭。她指出,罰款為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適用刑罰之一,並且適用於本案,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余若薇又指,雖然當日參與者眾多,但不能忽略的是,當天民陣在維園舉行了一場合法集會,群聚紛至聚集。而事發時黎智英只是扶著橫額領頭,行駛和平示威權利,甚至不曾發言,故不能將參與人數眾多的責任歸咎於他。而且,當日的情況並非不能預計,警方亦有派員戒備,但最終卻未有作出警告或拘捕任何人,事實上當日亦無暴力事件發生。
戴啟思為李卓人及何秀蘭求情指2人合共為立法會等服務近50年,李卓人畢業於港大後先後於上世紀90年代創立職工盟及工黨,一直致力於爭取勞工權益、改善工人待遇,又曾於服務內地人民多年。戴啟思又呈上多封前區議員、立法會議會同事、前學生的求情信,指何秀蘭同樣自90年代參政,1998年當選立法會,關注教育、環境及性小眾議題等,致力為所有人建立更美好的香港,眾多求情信亦足證其多年工作服務。
吳靄儀解僱其代表大狀,改為自行陳詞。她向法庭表示,她早年在父母支持下在香港及美國攻讀哲學,直至1980年代才半途出家修讀法律。她在1988年成為大律師,1995年當選立法局法律界議員,她形容自己的任務是要竭力防止立法損害法律,捍衛司法獨立及司法公正。她憶述,在她18年的議會生涯中,擔任了17年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
她認為,法律應保釋人民的權利,而非將其奪走,特別在香港這個仍未有民主的地方。人們依賴法律的保障,而法庭是法律的最終仲裁者,若法庭處理案件時不考慮其賦予的基本權利,會動搖大眾對法庭的信心及司法體制的獨立。她續指,多年的議會生涯令她明白法治不止是法律問題,亦保障人民擁有獲得信任的政府,而民選議員有責任提出問題及向政府進諫。她認為,當法律接近公義,便能讓大眾尊重及服從,而她們有責任竭力完善法律。
吳靄儀最後總結,英國哲學家和守護法律的天主教聖人Thomas More不肯按國王意旨扭曲法律,因而被判叛國罪成處死,其遺言被廣為流傳:「I die the king’s faithful servant, but God’s first.」吳借用來稍作修改:「 I stand the law’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s first. 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我是法律的僕人,但更首要是人民的忠僕,因為法律必須服務人民,而非人民服務法律)」。
她續指,本案的焦點,即集會自由是最寶貴的,要捍為這權力,單在立法會說出漂亮言詞並不足夠,故她走到街頭與人們同行。她提到,2019年6月出現2場分別100萬及200萬人參加的和平遊行,而事發當日的遊行亦是和平及非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