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森(中)判囚8個月,緩刑1年。
李柱銘(左)及何俊仁緩刑2年。
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梁耀忠判囚8個月,緩刑1年。
(左起)何秀蘭、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區諾軒分別判監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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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被告月初均被裁定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罪成;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因參與前年8月31日灣仔至中環遊行,上周三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2案今午將一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法官胡雅文判刑。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被告 |
判刑 |
黎智英 |
囚12個月 |
李卓人 |
囚12個月 |
梁國雄 |
囚18個月 |
何秀蘭 |
囚8個月 |
區諾軒 |
囚10個月 |
李柱銘 |
判囚11個月,緩刑2年 |
梁耀忠 |
判囚8個月,緩刑1年 |
何俊仁 |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
吳靄儀 |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
被告 |
判刑 |
黎智英 |
囚8個月 |
李卓人 |
囚6個月 |
楊森 |
囚8個月,緩刑1年 |
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參考2019年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份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並以其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眾被告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又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胡官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又呼籲人「逼爆維園」,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人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第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中,眾人罪責均等,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胡官最後分別以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為由,減刑或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