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被告月初均被裁定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罪成;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因參與前年8月31日灣仔至中環遊行,上周三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2案今午將一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法官胡雅文判刑。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818非法集結案判刑
被告 判刑
黎智英 囚12個月
李卓人 囚12個月
梁國雄 囚18個月
何秀蘭 囚8個月
區諾軒 囚10個月
李柱銘 判囚11個月,緩刑2年
梁耀忠 判囚8個月,緩刑1年
何俊仁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吳靄儀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831非法集結案判刑
被告 判刑
黎智英 囚8個月
李卓人 囚6個月
楊森 囚8個月,緩刑1年

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參考2019年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份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並以其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眾被告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又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胡官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又呼籲人「逼爆維園」,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人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第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中,眾人罪責均等,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胡官最後分別以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為由,減刑或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