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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與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疑去年4月在旺角參與超過10人的酒吧聚會,2人和酒吧負責人早前否認違反限聚令及酒吧禁令共4項傳票控罪。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鄭念慈審理,審期預計5天。

3名被告否認傳票控罪後,控方指將傳召3名證人,包括1名警員及2名街外證人,審期預計可大為縮短,並交代原訂需傳召另外有2位街外證人,1人未能成功派票,另1人派票後拒絕出庭作供,控方要求法庭向後者發拘捕令,又交代如控方舉證完畢該證人仍未到庭,就陳偉才容許某人進入「HANDS」酒吧前未有量度體溫1項傳票控罪將不提證供。

控方先傳召旺角警區重案組警員14786陳俊元(音譯),陳交代本月8日曾到西貢公眾游泳池,親手派遞證人傳票予控方證人伍楚勤(音譯),伍拒絕簽收文件及出庭作證,鄭官遂應控方要求向伍發出拘捕令。

目擊者潘美美憶述去年4月2日晚上近11時與伍楚勤及另外2名友人相約見面,伍與其中1人到案發HANDS酒吧用膳,潘與另1人則到相鄰糖水舖吃糖水,11時後「突然之間好多人湧入去(HANDS)呢間酒吧」,約有25至30人,又有人出入門口談天吸煙,「唔敢相信限聚令下有咁多人入到去酒吧又畀佢入去」,因為早前的「酒吧群組」擔心疫情,又「驚有事發生、有壞份子聚集」,遂到馬路對面觀察酒吧「證實下對眼睛」,看見內有10多至20人,與友人商量後,認為「好唔妥,好離譜喎,立咗例都好似目無王法噉,大家都覺得有報警嘅必要」,遂報警處理。其後見到1名女子進內,「印象中直覺覺得係陳淑莊女士」,酒吧內隨即起哄,有一陣歡呼。潘馬上通知酒吧內友人,指「犯咗限聚令,快啲走呀,我已經報咗警」。近凌晨零時有5至6名軍裝警員到場,疑向負責人登記,10分鐘內離去。酒吧其後關閘,不足10分鐘陳淑莊再連同3名男子離開酒吧登車離去。

潘美美接受盤問時辯方指出潘曾說謊,案發報警時虛報姓氏,自稱姓黃,直至首次紀錄供詞才澄清。潘解釋此舉為「保護身份理由,時局咁亂,見到陳小姐咁敏感嘅人,保護下自己都係人之常情啫」。辯方又指潘去年4月8日與警方聯絡後,警方17日內15次致電潘不果,潘表示不知道事情,解釋自己有2部電話至少共4張電話卡。辯方又質疑潘在對街觀察時根本看不清楚酒吧內情況,因為大部份店面均有磨砂玻璃,潘同意,補充因酒吧近門口處有數人喝飲料沒有戴口罩,又否認所在位置無法看清酒吧出入情況。

辯方下午續盤問質疑潘紀錄口供後曾與該3名友人討論案情,潘否認,惟承認一同吃糖水的友人近月接種第2劑科興疫苗後身體感到極度不適,潘遂「接收佢訊息」,代其致電警方了解其口供是否有出入,又稱不記得上年5月曾代現場3位友人與警方約時間錄口供。陳淑莊離開酒吧後,潘曾走到馬路上追上的士拍照,辯方盤問潘是否開車追趕及以長鏡頭拍攝,潘回應「冇可能」。潘其後再否認當日並非敘舊,而是專程跟蹤陳淑莊,亦未曾與友人討論證供,僅「接收訊息」,又否認供詞不盡不實,糖水店外不設座位。

潘友人雷皓霖憶述當晚因有私事與潘傾談,故一同吃糖水,另外2友人因HANDS氣氛好,故進內用膳,當時酒吧門外有約5至10人吸煙聊天。雷又提到用膳友人致電雷指看見吧內有名人,雷遂內望,認得曾除下口罩約1分鐘的林瑞華。被問到何以認得林瑞華時,雷解釋案發前1、2個月「喺區議員facebook、議題新聞見過,貼嗰啲poster見過」,所以「自己望都識」。雷隨潘報警後離開,上車前聞言「陳淑莊呀」,遂回頭看見陳從酒吧離開,左搖右擺略帶酒意,由2名男子在旁「逗住平衡」,隨後登上的士。雷盤問時否認撒謊,又指見到潘當時衝上前拍照,否認潘於車上拍照。辯方指出雷4日前透過潘向警方修改2處口供,包括看見林瑞華在吧外聊天而非吸煙,以及3人而非2人陪同陳淑莊離開,雷解釋因一向由潘代為向警方聯絡,否認曾與潘討論案情。辯方又質疑林瑞華去年7月中才印刷宣傳海報,雷不可能在案發時看過林的海報,雷解釋「可能自己搞錯」,否認作供捏造誇大,不盡不實。案件明天續審。

陳淑莊及林瑞華被控於去年4月2至3日期間,在旺角大南街「HANDS」酒吧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酒吧負責人陳偉才則被票控於4月1至4日,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容許某人進入酒吧時未有量度體溫及多於4人同坐一桌,以及營運受禁群組聚集的酒吧。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09:21
更新時間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