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職津處,將於立法會通過《財政預算案》的一個月後,按《預算案》建議向領取在職家庭津貼住戶及個人交通津貼者,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

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職津或交津,但尚未在適用期內提交申請者,須在《預算案》通過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方符合領取額外款項資格。

該筆額外款項相當於有關住戶或在適用期內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終獲批的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的一半,金額因個案而異。

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住戶或個人,是指在適用期內,即《預算案》通過當月的第一天起至通過當日,以及該月份的之前6個月提交職津或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者。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此外,如職津住戶在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正領取綜援;或申請人及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在適用期內提交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該住戶只可領取其中一種額外款項,金額將等於其在職津計劃、綜援計劃或交津計劃適用的金額最高者為準。非職津申請人及沒有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則不受上述安排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