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料發放職津交津額外款項
04月20日
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職津或交津,但尚未在適用期內提交申請者,須在《預算案》通過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方符合領取額外款項資格。
該筆額外款項相當於有關住戶或在適用期內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終獲批的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的一半,金額因個案而異。
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住戶或個人,是指在適用期內,即《預算案》通過當月的第一天起至通過當日,以及該月份的之前6個月提交職津或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者。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此外,如職津住戶在通過《條例草案》當天正領取綜援;或申請人及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在適用期內提交交津申請,而最終獲批,該住戶只可領取其中一種額外款項,金額將等於其在職津計劃、綜援計劃或交津計劃適用的金額最高者為準。非職津申請人及沒有合併計算工時以申請職津的住戶成員則不受上述安排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