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8.31」判囚申減刑 何俊仁李柱銘就「8.18」案罪成上訴
04月21日
黎智英、李柱銘與何俊仁及另外6名被告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區諾軒及梁耀忠,就「8.18」案被控組織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智英、李柱銘與何俊仁3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成。黎智英被判入獄12個月,李柱銘則被判監11個月,緩刑2年,何俊仁則被判囚12個月,同樣緩刑2年。3人現就裁決及判刑上訴。
「8.31」案中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3人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當中兩個月刑期與「8.18」案的判刑分期執行,黎正就判刑提出上訴。
截至今天下午3時,就區院的8.18案件,律政司已經收到黎智英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及李柱銘及何俊仁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
截至今天下午3時,就區院8.31的案件,律政司已經收到黎智英就刑罰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
律政司正研究法官的兩案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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