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20歲男生管有雷射筆 判即時入獄3月
04月21日
被告郭焯彥,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各管有一支雷射筆,管有一支伸縮棍。案情指,郭於當日清晨6時許與另外3人沿彌敦道去亞皆老街。郭其後見到警車出現,欲快步離開,但最後遭截停。警員在郭身上的背囊搜出頭盔、眼罩、手套、雷射筆及伸縮棍等物品。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有真誠悔意。對於法庭考慮為被告再索取多份報告,辯方,辯方指被告已遭還押逾2個半月,不希望再延長。且若最終被告進入勞教或更生中心,其所服的刑期則會過長。故如若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本案,希望能考慮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讓被告在扣除還押時間後,能盡早重新開始。
香官判刑時指,此類案件須考慮到涉案物品數量、種類、性質及其容易使用的程度。最終考慮到案發時並非正值於遊行示威或暴力事件,加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過該些物品,判被告監禁3個月。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