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公布,一名零售商東主因出售不安全及無雙語警告標示的美白潤膚霜,在東區裁判法院被控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消費品安全規例》罪成,判監兩個月緩刑1年、罰款2,000元,並須向政府賠償檢測及相關費用約34,000元。

海關表示,早前接獲相關部門轉介,指市面有懷疑不安全美白潤膚霜出售。海關人員隨即巡查,從一間位於中環的零售商試購涉案的美白潤膚霜,並於其後行動中再從該零售商的店鋪內檢取共133支同款美白潤膚霜。

經安全測試後,證實該款美白潤膚霜含水銀成分達百萬分之11,000至18,000,超標11,000至18,000倍,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同時,該款美白潤膚霜亦未有於包裝上標示中文及英文的雙語警告或警誡字句,違反《消費品安全規例》。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及《規例》的規定,市民購買及使用美容產品時應留意,在購買過程中,須細閱美容產品的包裝說明及成分;不應購買或使用來源不明的美容產品;使用產品前應小心檢查,如發現產品有污漬或異味切勿使用;使用產品後如有不適,應停止使用並立刻求醫,以及光顧有信譽的零售店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