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年11月「三罷」行動中,一名男廚師在荃灣設置路障及管有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裁決,黃士翔裁判官指,被告當日與數十人於公眾地方聚集,並管有三支可引致火災或角膜受損的雷射筆,明顯意圖堵路及傷害他人,裁定其所有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5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報稱廚師的被告甄偉安(50歲),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嘴道239號外,陳列或留下路障;以及管有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黃士翔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的爭議點為被告有沒有造成阻礙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對於辯方質疑拘捕警員王栢軒在作供時,提出了許多在記事冊中沒有提及的細節,包括當時的交通情況等,黃官指王並非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拘捕被告,沒有詳細提及亦不足為奇。另被告稱當日被制服時遭警員棍打,由於他未能提供任何醫生報告證明該些傷勢在何時及為何引致,故不能確定與本案有關。

黃官續指,當日約有50多人在沙咀道集結,他們的行為顯而易見對交通造成影響。而被告是集結人群中的一人,他必然知道他們意圖以聚集方式造成阻塞。另當日示威人群高聲叫囂及指罵警員,明顯非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而被告身在其中,將三支雷射筆藏於可隨便取出的前褲袋中,唯一合理推論為意圖用作傷害他人,終裁定其兩罪成。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