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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涉嫌製作節目報導元朗「721」事件時就車牌查冊,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裁判官徐綺薇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徐官指蔡玉玲申請資料用作採訪及報道,並非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所作陳述屬虛假陳述,裁定蔡玉玲2項罪名成立。蔡玉玲聞判落淚。蔡玉玲就2項控罪,共被判罰款6000元。散庭後蔡玉玲一直低頭抽泣,女律師上前擁抱安慰。

控辯雙方分別續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及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裁決前將會到法院外聲援。

徐官裁決時就控罪中4項元素「要項」、「陳述」、「虛假」及「明知」逐項說明。徐官考慮過相關交通規例的立法目的、法律框架包括其他條文及釋義原則,指不可能讓公眾任意獲得車輛登記資料包括車主姓名及登記地址,如申請用途非出於交通及運輸,運輸署署長有權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車輛證明書,以保障所得資料用得其所,故申請用途關鍵屬「要項」。

徐官續指,辯方解釋涉案車輛或用以運載武器及疑犯故非虛假陳述,說法不能成立,認為申請時聲明的是索取資料的用途,而非涉案車輛的用途,索取資料用途須與車輛及申請人自身有關,並用於交通及運輸之上,案中蔡玉玲索取資料卻用以調查及報導,其良好動機並不重要。徐官再指如選項有限或無適合選項,申請人應另覓方法索取資料,不可作虛假陳述,採訪和報導明顯非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故屬虛假陳述。

徐官最後反駁辯方引用終院案例指「朋友」一字,說明對於「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告和法庭或理解不一,故不構成「明知」而犯案,徐官認為「朋友」具眾多不同意思,用途廣泛,不可與本案比較。徐官提到蔡玉玲把索取所得資料用於採訪及報道,節錄在節目之中,蔡玉玲申請時作聲明,清楚知道須提供真實資料,仍剔選「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確認屬實,故屬「明知」而作出陳述。徐官總結控方舉證滿足了4項控罪元素,故裁定蔡玉玲2項控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