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亦就《華爾街日報》報道指,該報社論是偽裝成道德原則的政治偏見,是故意誤導美國人民的企圖。香港就像在美國一樣,沒有人能超越法律,如果他們犯罪,即使他們在美國如何富有或有勢力也會被起訴。

江樂士指,在美國的主要城市,警察對舉行公眾聚會的人施加了限制,以避免街頭暴力,公共秩序混亂或交通中斷。 例如,在紐約市,要在街上舉行公開遊行或在公園裡舉行20多人的集會,必須徵得警察的許可,任何違反這一規定的人都將受到起訴。

他說,《華爾街日報》批評香港僅僅採用了美國城市中所採用的相同類型的法律是虛偽的,這表明他們對本港9名被告的自稱擔憂是假的。

江樂士強調,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對被告定罪。儘管未經授權集會的最高刑罰為判處的5年監禁,但法官還是選擇了較低等級的刑期,範圍是8至18個月,其中部分被告獲准緩刑,這表明法官已寬大處理。

江樂士稱,中英聯合聲明從未禁止對公眾集會施加合理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所載的一切權利,包括集會和言論自由,均根據《基本法》在香港適用(第39條); 如果《華爾街日報》能仔細閱讀《基本法》,他們會知道這一點,但是他們顯然不在乎,因為他們只對以犧牲中國為代價的廉價政治觀點感興趣。

此外,江樂士又指,所有法官均須宣誓宣誓,即保證誠實誠實地維護法律,並在不懼怕或偏頗,自私自利或欺騙的情況下維護司法公正。如果他們沒有這樣的證據,則他們不應該虛假陳述和損害專職法官的資格; 相反,他們應該祝賀以出色的專業素養履行職責的法官。

法庭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