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舉】立法會議員指「煽惑不投票」等罪行空泛易變擾民 要求政府釐清
04月22日
政府在修改選舉制度的本地立法中提出,將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列為違法行為。多名立法會議員在修例的法案委員會上舉不同例子,包括有人呼籲「一票不投建制派」、在票站舉起手勢、投票日「和人排」、「和你坐」活動等,希望當局釐清何謂犯法。
議員謝偉俊亦認為,法例應該列明「破壞選舉」方構成犯罪行為,否則會變得非常擾民,例如若有人在投票日號召朋友遠足、行山屆時都可能變成犯法。政府方面回應指,議員提出的部分例子很難證實,例如法律沒有定義「建制派」,而且新罪行規管的行為明確,控方在舉證時亦要證實涉案人有犯罪意圖,及煽惑成份。
此外,亦有建制派議員質疑,既然《港區國安法》能夠規管部分破壞選舉行為,訂立新法例是「為做而做」。政府方面則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特區政府立法,規管破壞操縱選舉的行為,而呼籲投白票的問題備受關注,故有必要作出具體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