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編導蔡玉玲因查冊車牌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電台節目表示,案件判詞非常狹隘,沒有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的關注,完全忽略憲法層面的要求。

陳文敏指,《道路交通條例》要符合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要求,但判詞卻完全沒有處理這一點。人權法案說明所有法例均要符合《人權法》,其中的第16條保障新聞自由及索取資料的權利、《基本法》亦保障新聞自由。不過,此案法官的解釋似乎完全偏側於保障私隱,沒有考慮《人權法》要保障公眾利益的要求,失去答辯理由,條例本身就是有問題。

他強調傳媒查冊對公眾利益是重要的調查,但政府只是將提出問題的人刑事檢控及判刑。

至於有何建議可給予蔡玉玲,陳文敏稱法律程序相當折騰,要尊重當事人的決定。他亦認同,案件牽涉公眾利益,不應停留在裁判法院層次,如提出司法覆核,將可觸及更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