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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有議員關注如何界定參與選委會選舉的團體選民需持續運作3年或以上的定義。當局回應時表示,在完成登記程序後才會開始計算。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指,在開會後決定成立工會,再交予職工會登記局後,有人認為寄信當刻已是開始運作。她指,以往的做法很簡單,現時則涉及調查或等候程序,或需要等待一年,有很大的時間差距。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回覆時則指,只提交登記表格而未完成勞工處的登記程序,並不算完成登記,並指需完成勞工處的登記程序,發文件證明成功完成登記後一秒,才開始計算,並需計算到3年才符合資格。

議員謝偉俊亦指,維持運作及持續運作或有不同,並舉例指有公司可能是「奄奄一息」但亦是維持,又指在取得牌照後不作為,只是交牌費亦是維持,但持續則為有生意,以及一直有行動,認為當局需要在定義上加以說明或表明清楚。鄧忍光則指,每個界別目前亦有相應的牌照要求,不可能有團體沒有牌照卻可運作3年,並指以往隨時可以開放申請作團體選民的情況不會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