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指遊行示威自由非絕對 可受限制 04月26日 列印 鄭若驊指,政府有必要對獲批准在政府場地舉行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活動採取管制措施。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被視為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同時,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這些權利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可以受到限制,有關限制對尊重他人權利和維護公共秩序是不可或缺。鄭若驊表示,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中,初時的和平示威幾度急轉直下演變成暴力衝突,期間亦有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政府有必要對獲批准在政府場地舉行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活動採取管制措施。鄭若驊引用上訴庭的案例,指政府對政府的產業有專有權,有責任採取措施防止有人妨礙場地的正常運作,亦有責任注意政府職員的安全和福祉,有需要在維護公眾秩序、公共安全、辦公室有序運作,以及在協調公眾表達意見之間取得平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