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醫學界議員暨公立醫院醫生梁家騮,因超時工作及不獲批休息日,9年前成功向醫管局追討9年來的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工作補償共逾170萬元,但該些補償卻被計算在納稅範圍,梁認為該些補償是彌補他失去的休息日,而並非屬於薪金,故不應就此繳交薪俸稅。梁今上訴至高等法院,陳健強法官今午頒布書面判詞指,補償金或補假只是形式不同,但實質上是一樣,故休息日補償金不應在薪金已納稅的情況下再被徵稅,最終裁定梁家騮勝訴,而稅務局需支付梁家騮訟費。

判詞中指出,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在於稅務上訴委員會裁定梁家騮所得的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工作補償,屬於從任何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故就此徵收薪俸稅的決定有否法律上出錯。陳官指梁家騮身為醫生,需要駐院應診或非駐院當值,而涉案補償金被視為醫管局違約賠償,以及根據《僱傭條例》所指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

陳官認為稅務局覺得涉案補償金是梁家騮在僱傭合約生效時,沒有被要求進行合約訂明的工作職責時的「薪金」。陳官舉例說明指,假若醫管局邀請梁家騮出席並觀看醫管局主辦的慈善足球比賽,梁家騮出席該活動便應獲休息日補償,但不應認定該筆補償為薪金。整件事的重點並非梁家騮有否被要求上班工作,而是受邀的僱員或許並非足球愛好者,但卻需出席該慈善足球比賽,故當日應獲得休息日補償。

稅務局認為即使僱員受邀出席足球比賽,但他所獲的休息日補償應計算為薪金,但陳官並不認同。陳官解釋指,並非每筆由僱主支付的費用均為「從任何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更何況稅務局認同如醫管局以補假形式補償則不用納稅。陳官認為金錢或補假賠償只是形式不同,但實質上是一樣,故在梁的薪金已納稅的情況下,其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工作補償不應再被徵稅。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