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冷血男泰國殺妻騙保案 泰法院改判死刑
04月28日
2019年12月24日,布吉殺妻騙保案在泰國宣判,被告張軼凡被判處無期徒刑。死者家屬上訴,代表律師表示,4月26日收到判決書原件。判決書總共有32頁,中級法院改判死刑。法官不接受張男聲稱並無故意殺害妻子,依照泰國刑法「蓄意謀殺罪」量刑,最高為死刑。
張軼凡2018年與妻女到泰國布吉度假,期間妻子遇溺死亡。事發後死者家屬發現張軼凡曾為妻子購買3,000萬元人民幣的保險,且受益人為自己。他被捕後一度承認殺妻,但最終推翻口供,改稱只是「激情殺人」而非蓄意殺害對方。
中級法院改判死刑的依據主要基於四點:
1.非死於遇溺
中級法院法官認為,被告身上傷痕不多,酒店房間也只有翻找東西的痕跡,酒店工作人員出庭作證時,證明被告聲稱受害人死亡的泳池只有1.30-1.40米深,受害人完全可以在泳池中站立,而且受害人家屬證明受害人從小就會游泳。基於泳池深度和受害人的游泳技能,中級法院法官判定,受害人很難死於泳池。
2.被告辯護激情殺人
中級法院法官認為,根據警方、檢方和受害人代表律師提供的證據證明,事發後被告企圖掩蓋殺人事實,一直在說謊和隱瞞,等警方出示事實證據後,被告才不得不承認激情殺人。被告聲稱被告受不了受害人的不斷抱怨,雙方發生激烈爭吵,被告才發怒失去理智動手在泳池卡脖子傷害到受害人。
中級法院法官認為被告自己承認其從受害人背後卡住受害人脖子,多次把受害人的頭按在水中,最後一次按在水裏時間長達約3分鐘,等受害人昏迷了,自己回到房間,任由受害人淹在泳池20多分鐘後,被告才把受害人從泳池拖出來放在泳池邊。
被告的種種行為和跡象讓法官更相信檢方及受害人家屬代表律師的控告理由,中級法院法官判定,被告與受害人之間沒有發生激烈爭吵,受害人是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下被害死的,不存在激情殺人的事實。
3.被告辯稱沒有騙取保險
中級法院法官認為,被告在出事前不久,在短時間內連續多次購買大金額人壽保險,總金額達人民幣20,490,000元,受益人均為被告自己,而受害人是有父母的,但是受害人父母對此一無所知。每年保險費相當高,金額達人民幣202,902元,遠遠超出被告和受害人的總收入,這是違背常理的,正常人沒有必要購買如此大量大金額的人壽保險。儘管被告辯護自己年收入達20萬人民幣,但是沒有出具相關證明。
為了成功獲得保險,被告還偽造收入證明,偽造受害人簽名,受害人簽名肉眼就能識破是偽簽,故中級法院法官判定被告殺害妻子,目的是為了騙取巨額保險金。
4. 被告否認匯款給網紅30萬
中級法院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否認匯款事實,只是聲稱匯款30萬元人民幣是宣傳自己的費用,法官認為這種解釋沒有事實依據,沒有可信的理由。中級法院法官判定,被告對妻子不忠,開銷遠遠超過其收入,故計畫殺死妻子,圖謀巨額保險金。
基於上述主要因素,第八區中級法院認同初級法院依據刑法有預謀有計畫蓄意殺害他人,判決被告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