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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把「貓」和「狗」納入條例中「動物」定義内。

修例後將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除了原有的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規定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希望能讓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有助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

民建聯議員葛珮帆支持修例,但希望政府日後能將野豬、猴子等加入條例涵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