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沒有保護罪」添壓力 學界倡增培訓辨虐兒
04月29日
記者 郭增龍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數字,去年本港共有九百四十宗虐兒個案,數字較一九年的一千零六宗略減,當中超過四成為身體傷害或虐待,而近六成的施害者為受虐兒童的父母。為解決虐兒問題,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熊運信早前表示,委員會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針對兒童、老人或殘疾人士的照顧者,如老師、社工、院舍員工等有密切接觸人士,若察覺對方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就有責任通報,否則要負上刑責,最高可判監二十年。
曾擔任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主席的張超雄,一直倡議訂立相關罪行,他坦言根據過去經驗,如沒有法例規定,即使是教師、社工等的專業人士,也有機會逃避相關責任,「專業人士及有照顧責任的成年人,如果不將懷疑個案呈報,後果是無能力為自己發聲的兒童受害。」
心理傷害疏忽照顧難識別
學界及社工普遍認同增加保護兒童的措施,但有前綫社工認為,虐兒個案在呈報與不呈報之間的界綫模糊。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前會長葉建忠表示,目前行內的不成文做法,是針對初犯及傷勢不嚴重的個案,一般會視之為介入輔導的機會,而非追究責任,「社工的角色不是法官,我們是想避免事件再次發生。」但他指出,如法例生效,港府有必要清楚釐定呈報要求,或給予一定的彈性,否則前綫社工難以進行輔導工作。
亞洲專業輔導及心理協會學校輔導部主席彭樂謙認同,無論是老師及輔導員均會擔憂,一旦呈報虐兒個案,會否對家長帶來嚴厲的懲處,「最擔心是令到家庭關係撕裂,增加日後修補的難度,政府有需要列明哪些情況是適合學校自行處理,哪些需要呈報,讓施虐者承擔後果。」
除了釐定呈報要求,如何識別懷疑虐兒個案是另一難題。彭樂謙指出,身體傷害可憑肉眼發現,但心理傷害、疏忽照顧等問題,需要留意學童是否有相關行為徵狀,才會露出端倪,所需的專業能力較高,老師未必能一一掌握,「學校輔導員會不時出通告,提醒老師留意一些徵狀,讓我們可以支援。」
教局應設專責小組解疑難
本身是中學校長的香港學校訓輔人員協會副會長李建文表示,教育局去年針對懷疑虐兒個案的行政及處理程序列出指引,內容鉅細無遺,但教師讀過指引後,不代表就擁有足夠的處理個案能力及敏感度,認為教育局有必要為教師提供相關培訓,「培訓不是開一個三小時的講座就等於做好了,而是提供有系統的專業培訓,包括教授問問題技巧及個案分析等內容。」
他續說,如要在學校識別出虐兒個案,不止老師,教育局也有一定角色,「現在學校發現虐兒個案後,到底是社署負責,抑或是學校社工負責,很多時也是一直問來問去,中間牽涉很多程序,未來可不可以簡化?既然政府重視虐兒問題,教育局甚至可以設立專責小組,當學校或者教師有疑問,都可以隨時有專人解答。」
至於中長期的措施,李建文認為,學校的訓輔主任可在處理虐兒問題上扮演更多角色,除了協助識別懷疑個案外,亦可進行預防工作,例如在課堂上向學生講解兒童權利,以及如何保護自己,既可增加兒童的意識,亦有機會讓學生分享個人經歷,增加介入輔導的機會。然而,如要訓輔主任擔當以上角色,有必要減少其教學時數,政府需要有政策配合。
不分輕重均呈報不理想
李建文認為,如教育局完成上述的政策及培訓後,相信會有足夠的基礎訂立「沒有保護罪」,否則立例後或會出現執行困難,並建議港府在訂立詳細的立法條文前,應先諮詢教育界的意見,避免法例為老師或照顧者帶來不必要的壓力。葉建忠認同,若在未有足夠的配套下立法,不排除教師及輔導人員為求自保,將不論個案情況輕重均作呈報,並非理想的處理方法。
不過,張超雄指出,「沒有保護罪」在外國多個國家均有實行,並非香港首創,至於呈報機制,他認為呈報不等於要將個案報警處理,而是確認下屬有向上司呈報,再確定處理方案,「例如老師發現懷疑個案,就要向校長通報,駐校社工則要向上司或社署匯報。」另外,參考外國做法,如當事人真心相信事件並非虐兒個案,並有理據支持,則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