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出生的姚某,因生活不順產生厭世的情緒,在網上相約素不相識的李某,到水庫自殺。在中途姚某反悔了,看着李某跳湖,卻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

據悉,姚某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同樣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廣州中院近日審理後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姚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姚某與被害人李某(男,歿年24歲)在案發前素不相識,兩人因生活、心理壓力等產生厭世的情緒,意圖自殺。

2020年4月2日,姚某與李某通過網絡結識並相約在廣州市白雲區六片山水庫自殺。4月3日,李某按照事先約定,乘車從東莞前往白雲區與姚某見面會合。

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購買繩子並前往六片山,但此時姚某已放棄自殺的念頭,而李某仍決心自殺。4月4日晚8時許,在李某的請求下,姚某幫助李某使用繩子捆綁身體及石頭後離去,李某跳湖自殺。

在明知李某自殺後,姚某未採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

4月10日民警在姚某剛入職的公司的宿舍將其抓獲歸案。經鑒定,李某可排除機械性損傷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姚某幫助他人自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為此,一審時姚某獲刑7年,姚某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請求輕判。近日,廣州中院指姚某雖未強制、教唆、誘騙李某自殺,但姚某參與並協助李某實施自殺,並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於是裁定駁回姚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