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提證 兩男涉藏雷射筆及噴漆罪脫
04月29日
被告周子健及賴灝亨,被控於前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賴灝亨另因管有一罐噴漆,再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官裁決時指,當日負責盤問賴灝亨的警員,在事前沒有向賴作出警誡,並對於當日盤問經過的細節沒有清晰的記憶,故該盤問的內容是否公平及準確有疑點,終決定剔除該招認。
王官續指,兩名被告案發時身處於炮台山,而當日炮台山並沒有示威及衝突,亦沒有人使用雷射裝置。且兩人當日並非典型示威者裝扮,在被截停時亦只是在英皇道行走。
至於他們所管有的雷射筆,由於專家在化驗時並非使用原本在雷射筆內的電池。而若雷射筆所使用的電池的電壓有不同,其攻擊性亦會有不同,因而未能確認案發當日的雷射筆攻擊性是否與專家測試的一樣。由於控方未能有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有犯罪意圖,加上沒有環境證供支持,最終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