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武器庫案】女子認藏汽油彈等判囚38個月 官:以身試法須付代價
04月30日
被告楊泳茹(23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當警務人員破門進入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該處保管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樽、約4.6公升含柴油液體、約1公斤含異丙醇液體、約4.9公斤含汽油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葉官引述辯方的求情指,被告明白自己空有一腔熱情,在欠缺智慧下,想改變令人無力的社會,現已深感後悔,日後會用溫柔、良善、堅定的心面對將來,並願意毫無怨恨地接受一切的刑罰。葉官強調涉及汽油彈的罪行十分嚴重,被告以身試法須付出代價。汽油彈是極度危險及易燃的物品,被告將涉案物品藏於一個Airbnb的單位內,有導致火警的危險,且案中有5人串謀計劃犯案,案情嚴重。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