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慈善基金去年入稟指控龔如心的3名遺產管理人,涉嫌增加額外10%管理費,以交付報酬予協助他們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的中間人。遺產管理人一方今到高等法院申請剔除傳票,指羅兵咸永道沒有就龔如心遺產事宜支付「中間人」任何款項,華懋一方則指「中間人」沒有否認曾收該10%費用,故懷疑羅兵咸永道增加額外10%管理費,是為了支付予「中間人」。林雲浩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指華懋一方全是憑空想像,沒有實質證據,故批准剔除有關傳票,下令華懋需支付遺產管理人的訟費。

原告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為Chan Wai Tong Christopher(陳偉棠) , Wong Tak Wai(黃德偉), Jong Yat Kit( 莊日杰),Lau Howard Chi Pong (劉子邦)。陳偉棠、黃德偉、莊日杰3人為羅兵咸永道合夥人以及龔如心遺產管理人,劉子邦則是前澳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原告稱劉當年協助前華懋慈善基金理事會主席龔仁心,安排羅兵咸永道取代前遺產管理人德勤會計師事務所。

入稟狀原亦指控被告方收取高達4億3千多萬元的管理費,卻未有提交詳細的工作紀錄證明其工作時數,又為掩飾過失而向華懋集團前行政總裁楊光支付近1780萬港元「掩口費」,但此部分現已攔置處理,直至另一宗相關的內庭聆訊有結果為止。對於原告方指被告方特意增加額外一成的管理費以支付報酬予中間人劉子邦的指控,林雲浩法官指此為嚴重指控,或構成刑事罪行,需要有實質證據證明原告方的指控。代表原告方的文本立資深大律師指,龔仁心與劉子邦當年有私下協議,劉承認自己在羅兵咸永道獲委任後,曾收取金額及來源不明的介紹費,劉又不否認自己曾收受涉案10%管理費,故文認為此事實爭議憑留待審訊時處理,不應剔除。

代表被告方的石永泰資深大律師指,原告方沒有證據顯示劉子邦曾參與任何有關龔如心遺產的事宜,而羅兵咸永道只有向劉子邦支付日常工作的咨詢年費,堅決否認曾就龔如心遺產的事宜支付劉任何額外金錢。而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華懋慈善基金只是以「受託人」身分持有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並非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該遺產,而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的律政司司長才有權就此事宜控告被告方。

林雲浩法官經考慮後批准被告剔除傳票的申請,下令原告需支付被告的訟費,亦表示會考慮轉介本案事宜至香港律師會。林官指有關質疑被告額外一成費用的狀書由華懋的律師代表作出,代表大律師則沒有就該狀書簽署,而大律師的行為守則包括不得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下,根據客戶的片面之詞作出嚴重指控,故林官相信律師的行為守則亦有類似的事項。代表原告方的文本立資深大律師指,他代表原告方而非代表原告方的律師團隊,故無法就此協助法庭。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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