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私人住宅大廈清潔服務提供者行賄一名垃圾車司機,為他處置額外垃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62歲被告施培養為自僱清潔服務提供者,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5月21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獲委聘為柴灣一座私人住宅大廈提供清潔及垃圾處理服務。他再委聘根記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根記)每晚派垃圾車到該大廈收集垃圾。根據有關服務協議書,根記每日負責收集約15袋垃圾。如有額外垃圾,被告需向根記繳付額外服務費。

約於2017年中,被告開始為該大廈附近一個地方提供垃圾處理服務。被告在沒有通知根記的情況下,每晚將約10袋從該地方收集的垃圾放在該大廈,但被一名根記司機發現有關情況。

被告於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間,向該根記司機提供賄款共約7600元,以處置該等額外垃圾。

根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錢聲宇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