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置業瞞出租涉騙政府及銀行樓按600萬 月杪區院答辯
05月05日
控方申請增加兩項保釋條件,包括被告保釋期間不准接觸控方證人,並不得離開香港。惟辯方反對,指被告的兒子現時獨自在英國讀書,若遇上兒子無法一人處理的特別事情,將需要前往當地協助。但裁判官羅德泉反駁,辯方提出的事情只屬假設性,尚未發生,若將來遇上特殊事件,可再申請單次性離港,最終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包括兩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准接觸控方證人及不得離境。
據悉,被告在案件被揭發後已將涉事金額及利息交還庫務署,並將於下周日(9日)離職。
被告龍少泉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畫申請中表示,位於大嶼山愉景灣寶峰寶峰徑10號寶怡閣A室的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於2016年11月30日交付;虛假地在樓宇按揭「加按」中向滙豐表示,該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就該物業與Koschalka Guenter 及 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簽訂一份租貸合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及滙豐銀行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