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男廚師荃灣堵路及藏雷射筆 判入獄8個月
05月05日
黃官引述案例指,判刑時需同時考慮案發日期及地點,而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阻塞交通,不少人因而覺得反感,可造成風險,故不會判處罰款,考慮到現場人士除聚集叫囂外沒有其他非法行為,故判囚1個月。黃官續指,被告甄偉安兩支雷射筆為3B級別,可在50至60米內對角膜造成傷害;另一支屬4級,可在100米內傷害眼睛,及釀成火災,被告如轉給他人使用,風險不低,就第二項控罪判囚8個月。案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或轉給他人使用雷射筆,被告背景良好,有穩定工作,家庭相處融洽。而兩項控罪發生背景及時間相同,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即時入獄8個月。
辯方今補充求情表示,被告甄偉安相當照顧家人,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一直妥善處理工作及家庭,對老闆負責,明白會被判監,望法庭考慮輕判。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