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男廚師在前年11月12日於荃灣沙咀道與其他示威者聚集堵路及藏有雷射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成,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裁判官黃士翔指被告與他人聚集造成交通阻塞,案發時為社運高峰期,其行為可造成風險,就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判囚1個月。另指被告持有3支雷射筆,嚴重程度比1支高,現場有多人叫囂及聚集,被告可把雷射筆轉給他人使用,以8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兩項控罪發生時間及背景一樣,兩項控罪刑期同時執行,判被告即時入獄8個月。

黃官引述案例指,判刑時需同時考慮案發日期及地點,而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阻塞交通,不少人因而覺得反感,可造成風險,故不會判處罰款,考慮到現場人士除聚集叫囂外沒有其他非法行為,故判囚1個月。黃官續指,被告甄偉安兩支雷射筆為3B級別,可在50至60米內對角膜造成傷害;另一支屬4級,可在100米內傷害眼睛,及釀成火災,被告如轉給他人使用,風險不低,就第二項控罪判囚8個月。案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或轉給他人使用雷射筆,被告背景良好,有穩定工作,家庭相處融洽。而兩項控罪發生背景及時間相同,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即時入獄8個月。

辯方今補充求情表示,被告甄偉安相當照顧家人,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一直妥善處理工作及家庭,對老闆負責,明白會被判監,望法庭考慮輕判。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