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 判囚4至10個月
05月06日
在宣讀判詞前,法官提到他在完成上次聆訊,離開法庭時,聽到法庭內傳出嘈吵聲,有人高叫口號,更有人受煽惑回應。法官強調,不論該些口號是否涉及政治立場,他們並非身處於公眾大堂,而是在法庭內,必須遵守法庭的規矩及保持秩序。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無人可以在法庭內享有比其他人多的自由。
法官判刑時,首先提到本案涉及強而有力的證據,指4位被告認罪是明智的決定。香港市民受基本法的保障而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絕對,無論對方在社會上的地位如何,都需要遵守享有自由下的規範。
法官續指,眾被告明知晚會未經批准而參與,當日身穿經特別設計的黑衣坐在地上,其間黃之鋒更接受傳媒的訪問及拍照,眾被告亦將相關片段上傳至社交網絡。另該集會由一開始就是不被批准的,即使他們當日全程戴著口罩,亦有遵守社交距離措施,亦不能開脫他們的罪責。
對於辯方指,六四晚會已舉辦了三十年,眾被告沒有故意、鼓勵或煽惑任何人施行暴力,對公眾造成的阻礙亦甚微,亦是警方第一次以公眾健康為由拒絕集會。四名被告均是政治名人或公務員,毫無疑問有政治身份,他們聚集在一起拍照,在社交媒體宣傳集會的情況,明顯有政治目的要達成。
法官又指,本案發生於去年6月,香港仍承受著2019年社會動盪所帶來的打擊,而眾被告當日公然犯法,其行為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的。當日有約2萬名示威者在維多利亞公園集結,除了對交通及市民行動造成不便外,期間示威者一度情緒高漲,有造成暴力的風險,或許會有欲挑起事端的不法之徒趁機行事,當中的風險不容忽視。
4名被告均有自身的政治信念及理想,雖然認罪,但不見其有真實悔意。法官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不單單要顯示被告的罪責,還要阻嚇效法者。由於黃之鋒過去有多次相關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積犯」,故判處較高的10個月監禁。袁嘉蔚和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岑敖暉則被判囚6個月。
當法官判刑至尾聲時,庭內一名女士突然大叫:「Objection!」,法官真斥其破壞香港法律制度,警告若她再擾亂法庭秩序,將構成藐視法庭罪。
本案26名被告依次為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陳皓桓、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
其中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缺席本案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除黎智英外,其餘25人被控一項在維園與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外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及陳皓桓共13人被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再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記者:劉安琪
建立時間09:07
更新時間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