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建議就投訴法官引入兩層處理機制,並首次安排「社會人士」參與。香港律師會回應指,司法機構所提出的改進措施,是以《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的條文為出發點,而增加的諮詢委員會是諮詢角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就每項投訴作最終決定,這些都符合司法獨立的原則。就其他詳細措施,律師會會研究,並在有需要時與司法機構澄清。

律師會又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1年1月的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中提到,在不可削弱司法獨立這個關鍵的大前提下,投訴處理機制仍有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的空間。

在香港,司法獨立在《基本法》受到憲制保障。例如,第2條確保香港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9條規定,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第85條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庭的所有判決,最終都可由包括本地及國際享負盛名的法官所組成的終審法院作最終裁決。

律師會強調,作為法院人員,該會的責任是保持警覺,以確保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不受損害或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