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巡查18個啟德九龍灣地盤 提12項檢控
05月11日
發言人續指,在行動中,勞工處留意到有承建商沒有遵從有關吊運作業的安全法例,包括在使用起重裝置前的6個月內沒有進行徹底檢驗及沒有清晰標明其安全操作負荷等。操作這些起重裝置有可能會出現超過安全操作負荷的情況,而引致負荷物倒塌的嚴重意外事故。此外,勞工處亦發現有承建商沒有就涉及搬土機械的操作,妥善分隔和明確劃設其操作區,以及沒有設置屏障、標誌及告示等,有可能會導致工人在操作區內遭流動機械撞倒。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綜合首兩周的特別執法行動,勞工處共巡查了37個新工程建築地盤,並發出了217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以及提出22項檢控。有關特別執法行動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