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修改《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細節,以打擊「起底」行為,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

當局建議在《私隱條例》加入條文,任何人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當事人或家人等,而當事人或家人亦因而蒙受心理傷害,有關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和監禁2年。

當局又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如有合理理由,可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和回答專員問題,亦可向法庭申請,批准進入處所權力。私隱專員將有法定權力,要求糾正涉起底的內容,指示相關人士在指定時間內糾正,倘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糾正,有關人士可提出免責辯護,證明有合理辯解,否則即屬犯罪。

當局指,近年社會湧現「起底」行為,形容「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令當事人蒙受重大傷害,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5700宗涉「起底」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