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接541宗因工染疫僱員索償案 79宗確認工傷獲賠償
05月12日
羅致光指,僱員如非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註),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或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這些個案無須根據《僱傭補償條例》向勞工處呈報。
羅致光又指,勞工處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28日,共接獲541宗懷疑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僱員補償個案,當中包括兩宗致命個案。當中,有528宗個案由僱主主動向勞工處呈報,餘下13宗個案則由僱員通知勞工處跟進。
勞工處指出,541宗懷疑工作期間染病的僱員補償個案中,有79宗確認工傷,僱主須承擔補償責任,當中63宗有待完成病假跟進手續,或進行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5宗個案因僱員撤銷申索或未有繼續索償。其餘11宗個案在僱主支付補償款項後已獲解決,涉及僱員因工傷而須缺勤平均日數為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