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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黃國健關注,有僱員因工感染新冠病毒後死亡,但其僱主拒絕承認補償責任,亦未有按《僱員補償條例》向勞工處呈報,詢問政府有否相關數據。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回覆指,勞工處去年1月至今年4月28日,共接獲541宗懷疑在受僱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僱員補償個案,包括兩宗致命個案,大部分個案都未能確定僱員是否在工作期間染病,因此僱主需時自行調查,或等待勞工處協助搜集資料。

羅致光指,僱員如非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註),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或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這些個案無須根據《僱傭補償條例》向勞工處呈報。

羅致光又指,勞工處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28日,共接獲541宗懷疑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僱員補償個案,當中包括兩宗致命個案。當中,有528宗個案由僱主主動向勞工處呈報,餘下13宗個案則由僱員通知勞工處跟進。

勞工處指出,541宗懷疑工作期間染病的僱員補償個案中,有79宗確認工傷,僱主須承擔補償責任,當中63宗有待完成病假跟進手續,或進行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5宗個案因僱員撤銷申索或未有繼續索償。其餘11宗個案在僱主支付補償款項後已獲解決,涉及僱員因工傷而須缺勤平均日數為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