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中一航空)2017至2018年間時任暫代首席運營官,涉嫌貪污收賄約130萬港元及串謀提交虛假發票,以詐騙約170萬港元服務費,今被控8罪。被告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餘下2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辯方求情指父母妻子患病欠債,精神經濟壓力巨大,被告遂起一時貪念,欲以涉款填補開支。法官譚思樂押後案件至下午判刑。

案情指當年36歲的被告時任暫代首席運營官,負責為中一聘請及審批地面服務供應商為客戶提供服務。2018年中一董事兼股東調查公司香港業務時,獲被告招認曾接受Fastransit Aviation Service Limited(FAS)唯一董事兼股東張雪琤的佣金,以替客戶聘用FAS提供服務及協助FAS為客戶向討欠繳服務費,警誡下承認5筆款項逾54,000元美金及175,000港元。被告亦於警誡下承認,張為感謝被告協助追討服務費,故以美金約87,000元作為佣金,被告輾轉下未曾收取款項。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2016年起面臨巨大家庭經濟壓力,父親欠債,母親與妻子先後罹患疾病,需要被告照料及陪同覆診,造成龐大精神壓力,情緒負面,一時把持不定而貪污,所得款項大部份用於支持生活開支及醫療費用。辯方續指被告現已深切反省,真誠後悔,調查期間與廉署充份合作,承諾不再重犯,決心改過。

被告譚振峰承認於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先後6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持有2間地面服務供應商的1名女商人接受6筆合共逾128萬港元的佣金,作為其為中一航空客戶聘用該女商人的服務、串謀該女商人協助其追討1名中一航空客戶欠下的未繳服務費的誘因或報酬。

被告另原被控於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與該女商人一同串謀,在提供資料結清支付予該女商人的款項時,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向中一航空交出20張由該女商人發出的發票,而他們知道該等發票在要項上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即看來是顯示她為中一航空的一名客戶招致總額逾171萬港元的服務費。

譚官判刑指貪污罪行性質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首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犯案橫跨13個月,涉款約60萬,分別以2年至2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6至22個月不等,大部份同期執行,共28個月。譚官續指最後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犯案形式手法與前者不同,事實基礎不一,刑責須分開處理,涉款逾68萬不是小數目,串謀犯案增添額外嚴重性,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8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故6罪共囚34個月。譚官最後下達財產奉還令,被告須付中一航空涉案的款項約60萬港元。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