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今獨家披露,有未合乎法援署資格的年輕大狀,以「義務」為名,獲得法援批出參與接辦反修例案件後,引起法律界迴響。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籲法援署需向公眾披露過去三年,容許非合法援資格大狀參與處理法援刑事案件的數目,每位所涉大狀處理多少宗刑事案件,其他合法援資格大狀又獲派刑事案件的數目及分配情況。而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多年以來,法援署的委派律師代表制度備受各界評擊,對公帑打關不力。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多年以來,法援署的委派律師代表制度備受各界評擊,對公帑打關不力。法援署亦曾公開表示過由於其「按受助人利益至為重要」的原則行事,故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該署會充分尊重和不會拒絕有關提名;因此,即使獲提名者未達《法律援助律師手冊》中就有關類別案件所訂的年資及辦案經驗要求,法援署仍會按受助人的意願去委派。有目共睹的,是此做法對其他具相當資歷的律師及/或大律師不公平,也助長法律界形成特定的「經濟圈」。

龔大狀認為,既然612基金財來自有方,享有經濟能力去支付年資不足的大律師的專業收費,法援署遇上這情況的正確做法,是應該將該受助人的援助撤回,因612基金大可出資去支付年資較深的代表大狀的費用。

陳曼琪稱,在過去日子「我收到多名大狀的投訴,指他們是法援署合資格的大律師,一直有被委派法援署刑事案件,但在這兩年多,眼見涉及反修例風波刑事案年不斷增加,但他們有些大狀沒有增加處理被委派案件,反而大幅減少,此類大狀並非「612基金」贊助,反映出這類案件可能並沒有按法援署規則程序公平平均派給每位合資格的法援署外判大律師,需要撤查。

陳曼琪又指,法援署外判制度最重要是獨立,公平,不受外在因素干擾。刑事案件由法援署委派一位合資格大狀,再由「612基金」資助一位未合資格大狀參與,這令人產生法援署與「612基金」合作或夥伴的直接或間接關係,有可能影響法援署外派大狀合資格的要求,對法援署案件的監管及管理。

「612基金」大狀從制度外加入參與刑事案件,對其他非「612基金」符合法援外判資格的大狀不公,「612基金」亦變相利用公帑資源機會,令一些原本不合資格的大狀獲得參與案件的優待,亦令「612基金」的被告獲賽外優待,可在法援署機制內獲得兩個大律師同時代表。

陳曼琪指,若法援署外判合資格大狀或法援被告不知道獲派的第二名大狀獲資助來源,是剝奪這些合資格大狀或客戶的知情權,影響他們的獨立自主性。此外,上述做法亦會令類似案件不公平集中在「612基金」資助的非合資格法援大狀,變相令他們從法援體制內獲得處理這類案件的經驗,加快他們獲取合法援資格,這對非「612基金」年輕大狀來說是一個不公平的。

陳曼琪強調,容許由「612基金」贊助委派不合法援資格的大狀處理法援刑事案件,這原本不合法援資格的大狀的獨立性是否受到影響,值得討論。由於上述性況已衝擊法援署處理刑事案件的獨立性,公平性,透明性及問責性,法援署需向公眾披露過去三年,容許非合法援資格大狀參與處理法援刑事案件的數目,每位所涉大狀處理多少宗刑事案件,其他合法援資格大狀又獲派刑事案件的數目及分配情況。

陳曼琪認為法援署制永需公平對待每位年輕大狀,為培養年輕大狀,法援署可將刑事案件細分,適切的調一整合資格要求,而不是容許非法援力量介入。

記者 徐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