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仔警察宿舍外擲汽油彈改判入教導所 申請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05月12日
代表少年的陳熙民大律師指,上訴庭改判沒有讓少年獲適切治療為前提,過分著重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又指本案涉及兩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在考慮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時,即使案件涉及使用嚴重暴力的元素,讓青少年罪犯獲得適切的治療是否應該比懲罰和阻嚇性等因素佔更大比重?」,「法庭在考慮一名患上精神疾病的青少年罪犯的罪責時,應如何衡量他的病情和犯案原因的關連?」
上訴庭認為少年犯案並非「好大程度可歸咎於」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而少年明知自己在犯法並「變得偏激」,並非「一時氣憤」犯案。上訴庭認為少年犯案時有相當程度的自主,但卻放棄管束自己,自甘捲入暴力行為,亦指教導所能因應個別學員的需要而提供心理輔導,最終駁回少年的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