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的15歲少年,前年11月18日於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去年8月被判感化3年及宵禁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刑期覆核,改判少年入教導所。少年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法庭已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被告的個人罪責、被告的病情、其病情與犯案的關係來判刑,而判入教導所亦是最能顧及各方面的判刑,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少年的陳熙民大律師指,上訴庭改判沒有讓少年獲適切治療為前提,過分著重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又指本案涉及兩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在考慮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時,即使案件涉及使用嚴重暴力的元素,讓青少年罪犯獲得適切的治療是否應該比懲罰和阻嚇性等因素佔更大比重?」,「法庭在考慮一名患上精神疾病的青少年罪犯的罪責時,應如何衡量他的病情和犯案原因的關連?」

上訴庭認為少年犯案並非「好大程度可歸咎於」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而少年明知自己在犯法並「變得偏激」,並非「一時氣憤」犯案。上訴庭認為少年犯案時有相當程度的自主,但卻放棄管束自己,自甘捲入暴力行為,亦指教導所能因應個別學員的需要而提供心理輔導,最終駁回少年的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