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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的主動調查引述數字指,有公廁維修保養承建商延誤工程125日,建築署的「算定損害賠償」金額僅54元﹔延誤16日的工程,賠償金額更低至2元。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公布主動調查的結果,發現建築署對負責公廁維修保養的承建商監管機制有改善之處。公署在報告中引述數字指,由於施工令金額少,賠償額亦偏低,有公廁承建商延誤工程125日,署方所收取的「算定損害賠償」金額僅54元﹔延誤16日的工程,賠償金額低至2元。

但由於工程延誤令部分公廁設施未能開放使用,對使用者構成不便,但賠償額偏低卻對承建商無阻嚇作用,公署建議建築署檢視提高罰則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