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政府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增設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條文列明,任何人士披露未經當事人同意的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當事人或其家屬,導致當事人或其家屬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並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刑事調查和檢控權,以及賦權要求糾正涉及「起底」內容。昨日立法政制事務委員會開會,議員提出很多意見,關於起底定義、罰則、如何證明心理傷害、變成「保障權貴私隱」及影響新聞自由、「封網」權力等,有辣有唔辣。

其中熱血公民鄭松泰提出,過去不少新聞由傳媒及網民揭發,報道內容包括涉及高官,今次修例形同將保障市民私隱的條例,變為「保障權貴私隱」,淪政治檢控。局長曾國衞即場拆招,反駁是子虛烏有,因為新聞報道有免責條款,符合公眾利益即可。

曾國衞重申,「起底」問題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有必要管。不過,對於如何管及入罪門檻,民建聯葛珮帆有話說,認為被起底者的個人資料已遭公開,還要自己證明「蒙受心理傷害」不合理,且有被起底者或不怕,但其家屬也會擔心,難以具體證明,要求在條文中剔除。工業界吳永嘉就對罰則表關注,認為未必一刀切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倡分級制,如果非存心意圖犯罪披露他人個人資料,可判輕些。鄭松泰亦稱罰款百萬元阻嚇力偌大,再判囚不合乎比例。

局方都聽到議員的意見,據了解,在「起底」刑事化罰則方面有商量,可研作調整,舉例亂拋垃圾及高空擲物性質亦完全不同,故局方未來方向可以探討擬定不同罰則,以反映罪行嚴重程度。今次修例主要先行盡快針對嚴重及有惡意起底行為,與非惡意的例如在社交網站未經當事人同意分享私人相片等行為不同,希望可從中取平衡。至於條文列明要證明「蒙受心理傷害」,是由於涉及「重罰」,入罪門檻的把關更須小心處理。

今次針對「起底」行為修例,目標在今個立法會年度內提交有關修例草案。據知,這只是第一步,當局正全面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一步會將焦點放在大企業等身上,因為過去曾有公司被黑客入侵或泄露相關個人資料,將就強制申報及懲處方面研立法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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