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針對在啟德發展區及九龍灣的新工程建築地盤,由4月23日展開為期4周的新工程建築地盤的特別執法行動。在第三周的行動中,職業安全主任巡查了17個新工程建築地盤,並發出了97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以及提出15項檢控。

發言人指,上述法定通告及提出的檢控主要涉及在樓邊沒有加設護欄及工人沒有使用安全工作台、在吊運作業中沒有充分地穩固其負荷物,以及工人沒有配戴適當安全帽及護眼用具等。在行動中,勞工處亦留意到有承建商就挖掘工程,沒有妥善維修及不安全操作挖土機,有可能會引致挖土機翻倒的嚴重意外事故。

綜合首三周的特別執法行動,勞工處共巡查了54個新工程建築地盤,並發出了314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以及提出37項檢控。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就打擊非法勞工,勞工督察在行動中,根據《入境條例》第IVB部賦予的權力,在啟德發展區新工程建築地盤,一共查核84名僱員身分證明文件,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查證14個承建商有否遵行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

勞工處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僱主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求職者合法受僱。聘用非法勞工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僱主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此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補償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