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學生藏打火槍士巴拿還押候判 官:意圖及居心昭然若揭
05月18日
被告馮天成(18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及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地皇廣場外天橋管有打火槍、士巴拿、面罩巾、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物品,及未能出示身份證。
香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說法不合情理,直言不相信其當日拿錯了別人的背囊,因為其背囊有一定的體積及重量,更放在其腳邊,故即使當時情況混亂也不會拿錯。被告聲稱曾向警員表示該背囊不屬於其,但不清楚對方有沒有聽到。惟香官質疑,警方既然能聽清楚到被告說出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為何會唯獨聽不到被告說背囊不是他的。且警方當日有就背囊中的物品作調查,故必然會留意被告的回應。另外,被告在第一次告知警員失敗後,竟然沒有再嘗試通知,由得警員誤會,實在是匪夷所思、不合常理。
香官續指,案發當日為「大三罷」的前一日,為社運的高峰期,時常發生非法集結、堵路等事件,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當日有示威者在現場堵路及叫罵,更有人四處破壞,而被告在現場管有可非法使用的工具,包括打火槍、士巴拿、面罩巾、護目鏡、防毒面具等,均為示威者常用的裝備,其意圖及居心昭然若揭,意圖與其他示威者長期對抗警方。
至於未能出示身份證,被告自言父母自小離異,當日因珍惜與父親相見的時間才會選擇不回家,取回錢包。惟香官指此非合理辯解,加上她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可信,終裁定其兩罪成。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