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試題案】蕭源上訴失敗維持判囚14月 需即時服刑
05月20日
蕭源妻子蔡盈盈則就訟費命令上訴得直,獲批審訊及上訴聆訊的訟費。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出,證據明確顯示蕭源必然知道 張國權和吳宏樑都是主考員,也必然掌握以張國權的情況他不能在仍有考生未開始考試前便向蕭透露試題,也必然掌握以吳宏樑的情況不應在考試前向他透露未有公開及只提供給主考員的評分準則。而張吳二人身為主考員,因職能才得以優先得知試題和評分準則,故有保密責任。
黃官表示,即使張吳二人在洩露相關資料後依然可以公正地評核考生的表現,但他們各自的作為會使公眾對考評局和考試安排失去信任,也會引致公眾對考試起碼有感知上的不公平,從而影響相關考試的認受性。
而主考員不當地洩露本案所涉的資料,是濫用權力、有違職責的行為,亦有充分證據支持各人有所串謀,黃官裁定原審裁判官就各項定罪的裁定均屬安全及穩妥,故駁回蕭源及張國權的定罪上訴。
就蕭源的刑期上訴,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及9個月作為兩罪的量刑起點,而考慮蕭源背景及檢控延誤後,就第一條控罪減刑25%,但為免雙重扣而沒有就第二條控罪給予任何扣減。黃官認為蕭源的求情理由適用於兩條控罪,故第二條控罪亦應獲25% 扣減,故把兩罪量刑起點改為9個月及6.75個月。而蕭源身為補習名師,明顯為了私利犯案,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兩罪總刑期為14個月並非明顯過重,是在合理範圍之內,故經計算後維持判蕭源監禁14個月。
蕭源妻子蔡盈盈(又名蔡怡)經審訊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脫,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她自招嫌疑,脫罪純屬僥倖,故拒絕其訟費申請。黃官指出原審裁判官認為控方證據不足才裁定蔡怡罪脫,過分看重蔡怡如被控《考評局條例》第15條保密條例,或會被定罪的情況,但現已錯過檢控時限,蔡已不可能被檢控,故黃官裁定蔡怡訟費上訴得直,可獲得原審及上訴聆訊的訟費。
蕭志勇(又名蕭源)於2020年5月就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14個月,服刑近兩個月之際向高院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其妻子蔡盈盈(又名蔡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脫,但就不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另一名案發時為主考員的上訴人張國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判監8個月。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