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房屋局表示,4動駕駛車輛科技急速發展,當局現時會透過「車輛行駛許可證」,容許自動駕駛車輛進行測試,但認為存在不少局限。局方建議設立新規管制度,在《道路交通條例》下訂立一條附屬法律,屆時測試及使用自動駕駛車輛的人或機構要取得運作牌照,相關車輛要通過檢驗及取得許可證。局方計劃畫在明年上半年,就規管自動駕駛車輛相關事宜,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

運房局副局長蘇偉文在一個立法會會議上表示,截至上月底,運輸署已向6個機構就11輛自動駕駛車輛發出「車輛行駛許可證」。他表示,無人駕駛車輛屬自動系統控制,法例下原本的司機責任未必適用,而相關科技日新月異,認為要構思新框架,以方便業界廣泛測試及應用。

會上有議員關注,當局有否提出鼓勵使用自動駕駛車輛的措施。蘇偉文回應,當局在推動智慧出行中,有涵蓋自動駕駛一環。他又引述專家估計,到2030年前後,相關科技才達到完全無人駕駛階段,但未必能廣泛使用,因此希望提供框架作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