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學生於前年5月在旺角站在路中參與堵路,經審訊後今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成。辯方曾質疑警員處理證物粗疏及不能斷定被告曾叫囂。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警員案發時與被告距離兩米,當時被告站在路中心叫囂,警員立即上前截停,焦點一直在被告,故確認截停人士屬被告;相信被告曾叫「手足,前面有狗呀,快啲掉啲垃圾出馬路,塞住啲黑警」;另指警員處理證物時連貫,並無粗疏之嫌,故裁定被告罪成,把案件押至6月4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辯方曾質疑警員拘捕被告時沒有搜查其背包,證物處理粗疏。但梁官指,警員拘捕被告時沒有追截而是即時截停,被告被捕後上車亦一直背著背囊,證物鏈連貫。而警員庭上承認因被告背囊沒有搜出危險品,故沒有在口供提及。梁官認為解釋合理,不同意辯方所指,警員證人處理證物粗疏。

辯方另質疑當時叫囂的並非被告。梁官認為,警員當時便裝當值,在場觀察環境,當有人堵路叫囂便馬上上前執法及截停;警員與被告距離兩米,焦點一直在被告,截停時沒有追截及逃跑,故確認叫囂人士屬被告;而叫囂內容慫恿他人一同在路中造成阻礙。

辯方案情曾指,當日被告與友人在旺角「行街食飯」,欲回家時遇上警方封路而需繞路送友人,即辯方證人乘車回家,期間被告突然被黑衣人制服。梁官認為被告與友人從早上11時至下午5時一直在街上,並不急於回家,而且選擇嚴峻的路線回家,並不合理,故不接納辯方說法。

辯方求情指,被告即使有叫口號都沒有人理會他,並無造成漣漪效應;在被捕後馬路已通車,交通阻塞時間短,被告亦沒有面罩等示威裝備,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被告李澤楠被控在前年5月27日,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花園街及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阻礙。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