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1集結案】何俊仁等求情致力爭取公義冀緩刑 陳皓桓陳情指「認罪不後悔」
05月24日
控方續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吳文遠,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梁國雄及陳皓桓,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大律師布穎琪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大律師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布穎琪求情時羅列何楊單3人一生公職,包括立法會、區議會生涯、數十個政府法定或顧問委員會成員、授勳紀錄等,說明3人畢生致力於爭取社會公義,僅此已堪法庭予3人保釋候判。布穎琪續指考慮到3人年老,在公共事務上長期奉獻,加上「818」、「831」、「101」及「1020」4宗泛民主派未經批准集結案僅因行政考慮而分開處理,4案時間案發相近,同因反修例事件而起,故布穎琪要求法官胡雅文維持與「818」及「831」案一貫的整體量刑原則,判處3人緩刑。
楊森撰寫求情信中同樣提到「認罪但不認錯」,犯案因堅持港人有權和平集會,抗議警方無理打壓,又指自己會「留守本港,鍥而不捨地繼續追求」,自言不會上訴,會承擔罪責。
夏博義陳詞指吳文遠基於道理理由犯案,目的在公民抗命,而且本案所依據的《公安條例》有關未經批准集結部份條文違憲,故罪責較輕,希望法庭考慮。夏博義續指遊行規模僅約10萬人,遠較「818」案30萬人為少,而吳文遠名氣稍遜,未如其他被告能號召大量群眾,加上其參與組織的部份有限,角色次要,案發時也沒有發表公開言論或叫嚷。夏博義最後陳述吳文遠生平,提到其自紐西蘭學成歸來便從事金融,年收入曾逾200萬,30歲左右協助本港長者解決住屋困難,自此投身社民連,收入大減,為基層福祉而奮鬥。